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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是什么

发布时间:2026-08-17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针对您询问的“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是什么”,以下为您分析可能影响该法条适用的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:
1. 劳动者存在过错的例外:若用人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是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(如旷工、营私舞弊),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及劳动者的过错行为,此时解除仍属违法,适用第四十八条;但若用人单位能充分举证劳动者过错,解除合法,则不适用该法条。
2. 劳动合同期满的特殊情形:劳动合同期满后,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签合同但继续用工,后又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,劳动者仍可依据第四十八条主张继续履行(若双方同意续签)或赔偿金;但若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,劳动关系自动终止,不适用该法条。
3. 用人单位破产的例外: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进入破产程序,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,因用人单位已无履行能力,只能优先主张赔偿金,并作为破产债权参与分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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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您询问的“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是什么”,结合该法条的适用场景,以下为您分析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点:
1. 继续履行主张不被支持的风险:例如,劳动者被违法解除后要求继续履行,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原岗位已被撤销、新岗位无法匹配劳动者技能,或双方矛盾激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,仲裁/法院可能不支持继续履行的请求,仅判决支付赔偿金。
2. 赔偿金计算标准争议的风险:例如,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月平均工资包含加班费、奖金为由,主张按“基本工资”计算经济补偿(进而影响赔偿金金额),若劳动者未提前固定工资构成证据,可能导致赔偿金数额减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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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询问的“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是什么”这一问题,核心是了解该法条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处理规则,以下为您详细拆解不同情形的适用逻辑:
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,劳动者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规定。
1. 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,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: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,恢复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及相应待遇。
2. 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,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,或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的:用人单位需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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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您询问的“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是什么”,其直接回复的法律依据来自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的明确规定,具体适用分析如下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八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,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,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;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,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。”
该法条的适用前提是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”,即用人单位的解除/终止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法情形(如未提前30日通知、未满足法定解除条件等)。当此前提成立时,劳动者拥有选择权:若选择继续履行,且合同仍具备履行可能(如岗位未被撤销、劳动关系基础未丧失),用人单位必须恢复履行;若劳动者放弃继续履行,或合同因客观原因(如岗位已取消、公司倒闭)无法履行,则需按第八十七条支付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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